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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准备有哪些?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有哪些,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张彬律师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庭前准备有哪些


第一、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法院,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


第二、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


第三、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


第四、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


第五、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


第六、证据的证明内容,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


第七、有无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


二、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处理的阶段,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合法的进行辩护处理的,所以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好合法的认定,避免因法律程序错误而导致错判。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就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的主体应是享有自诉权利的: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提起自诉的条件:


1.必须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大自诉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在不断扩大。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八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了完善的规定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三项增加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增加到八类四十八种,从而扩大了自诉的受案范围,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主要的修改,使其范围明显的扩大了。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受案面窄量少告状难,自诉人举证不力胜诉难,被告人下落不明审结难的问题。告状难的原因: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全民的普法教育有待深入;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胜诉难的原因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自诉人不会取证举证不能,证据不能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统一。审结难的原因是:有部分案件起诉时把关不严,盲目立案,被告人下落不明仍立案而无法审结。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一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深入开展全民的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荦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法官的执法艺术和业务素质。二是服务群众摆正位置,强化自诉举证。摆正法院调取证据与自诉人自己举证的辩证关系,明确法官的中立地位。三是公正司法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接待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指导、谁审查、谁立案,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在法定程序许可下,快立快转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